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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2日 09:24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

若干政策(试行) 

 

为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自创区)建设,积极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业创新生态系统,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生命健康和智能装备产业(以下简称两大主导产业)创新中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8〕5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8〕60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市在五年内统筹安排、引导各级各类资金250亿元以上投入自创区“一区五园”建设,其中各级财政资金要发挥引导杠杆作用。在整合《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等产业政策的基础上,现制定如下具体政策。

一、深入实施引进大院名校共建载体战略,提升两大主导产业创新能力

中央直属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境内外上市企业、“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科研机构等在“一区五园”内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两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科研团队的研发机构或研发总部,由市政府“一事一议”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并每年按照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10%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一区五园”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以创新水平和服务地方绩效为主要考量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年度评价居全市前十的机构按照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给予20%、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二、以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为载体,打造具有区域产业特色的创新联合体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高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机构参与,加快建设集创业孵化、创意设计、研究开发、技术中试、检验检测、国际合作、企业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列入市级及以上创建的“一区五园”内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期内通过年度考核,市财政每年补助100万元;年度考核优秀的,市财政再给予补助200万元。

三、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两大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优化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流程,开展企业研发项目鉴定服务。对“一区五园”内的企业R&D投入,按照税务部门认定的上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贴。

每年在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中单列10项左右,支持“一区五园”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每项给予其研发投入总额(不含财政补助)的35%、最高500万元经费补助。“一区五园”内企业申报国家、省各类重点研发、产业化及平台(载体)建设等项目,按照所申报项目的配套要求,给予及时足额配套。

四、实施“瞪羚行动”计划,加大两大主导产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

“一区五园”内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高成长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建立“一区五园”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入库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奖励。

支持“一区五园”内“瞪羚企业”加快发展,从培育为“瞪羚企业”年度起连续三年,每年以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额度为基数,增量超过10%部分全额给予企业奖励。

五、强化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全面提升两大主导产业的企业创新能力

对“一区五园”内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其中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财政补助资金额给予同比例配套。

对“一区五园”内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包括验收通过),自认定年度次年起,每年支持1项市科技创新攻关项目(不受在研项目限制),采用后补助方式给予其研发投入总额的25%、最高300万元经费补助,最多支持三项。

六、鼓励各类资本投资两大主导产业,支持企业引进创业投资

支持浙江温州转型升级产业基金、市科技创新创业投资基金等政府产业基金以定向基金、主题基金等方式参与“一区五园”两大主导产业科技成果转化。对注册在“一区五园”并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投资“一区五园”科技型企业、两大主导产业项目予以奖励,奖励额度参照项目退出或获得收益后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确定。对注册在“一区五园”内年地方综合贡献度200万元以上的创业(天使)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可安排2名金融人才引才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人才个人薪酬所得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100%确定;每增加200万元地方综合贡献度,相应增加1个奖励名额,以10个名额为上限。

“一区五园”内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创投机构累计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自核实确认年度次年起给予连续三年办公(生产)房租全额补贴(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并以核实确认年度上一年度形成的地方综合贡献度为基数,自核实确认年度起对企业连续三年新增的地方综合贡献度部分全额予以奖励。

七、完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加快推进孵化体系建设

加快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新型孵化平台,“一区五园”内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0万元、250万元奖励;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一区五园”内两大主导产业领域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再给予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入驻在“一区五园”内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10万元奖励;属于两大主导产业领域的在孵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加倍给予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奖励。对入驻在“一区五园”内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在孵企业被认定(备案)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认定(备案)一家给予所在孵化器(众创空间)3万元奖励。

八、支持企业“走出去”,主动参与布局全球创新链

支持“一区五园”内企业在海内外创新资源集聚的地区建设离岸(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研发基地等创新平台。符合条件的离岸(海外)创新孵化中心、联合实验室、研发基地,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最多支持三年。

对“一区五园”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且正式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对申请人向有关专利审查机构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给予全额事后补助,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和实际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

九、加强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挥两大主导产业的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主体作用

对“一区五园”内企业通过技术市场交易或竞价(拍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10%-20%的比例给予不超过100万的产业化经费补助。

以吸引大院名校科技成果到“一区五园”转化为重点,由“一区五园”内企业牵头每年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10项左右,每个项目总投入不低于5000万元、软投入(研发支出和人力资本)强度不低于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按照其软投入强度1:1比例予以支持,每项最高支持3000万元。

十、加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形成覆盖创新创业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

对“一区五园”内新设立、新引进或非法人转独立法人的国内外知名研究开发、创意设计、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人力资本等专业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自设立(引进或转法人)年度起三年内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其当年形成地方综合贡献度的50%确定。

对注册在“一区五园”内从事技术经纪、知识产权、技术咨询、检验检测、中间试验、工业设计等服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中介机构,以经营状况和服务业绩为导向,每年遴选5家左右优秀科技中介机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

十一、加大科技金融支持,降低两大主导产业的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对“一区五园”内企业为实施市级及以上重大科技专项等项目而使用金融机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给予实际付息的50%、最高30万元的贴息补助,贴息资金采用总额控制和后补助方式,每一项目连续贷款两年及以上的累计贴息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支持金融机构将“一区五园”两大主导产业纳入专项信贷优先支持范围。对“一区五园”内两大主导产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给予实际付息的50%、最高20万元的贷款贴息补助。

十二、加强重点工作攻坚考核,聚焦聚力推进自创区建设

根据自创区发展目标和评价指标体系,每年差异化设定“一区五园”重点工作攻坚考绩任务,纳入市委、市政府对“一区五园”所在地重点工作考绩内容。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年度评价在全国名次提升5名及以上的,相应在市委、市政府对所在地年度考绩中加分10分;乐清智能电气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瑞安智能装备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省级高新区年度评价进入全省前10名的,相应在市委、市政府对所在地年度考绩中加分5分。

附    则

1.关于政策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于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奖补对象。文中所指企业为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自创区“一区五园”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台资、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房地产、贸易型企业(项目)、“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D类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均不享受本政策全部条款。除本政策条款有明确指出外,原则上行政单位不作为奖补对象。

2.关于资金来源。奖励资金除正文条款中明确由市财政支付外,均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一区五园”所在地财政必须及时足额到位。

3.关于重复、叠加和进等奖励。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叠加执行。同一企业以同一名义(项目)在区级(含市级功能区)获得财政奖励后又获得更高等次奖励认定的,各级已奖励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只奖励差额部分。本政策与市级其他政策对同一个企业(项目)的同类型奖励出现重合时,执行最高额,不重复享受。

4.自创区“一区五园”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民办非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除享受本政策以外,如有其他符合《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4号)、《关于高水平建设人才生态最优市的40条意见》(温委发〔2018〕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温委发〔2017〕42号)、《进一步加快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5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温委发〔2018〕47号)等政策要求的事项,均可享受。

5.关于部分名词的界定。本政策凡涉及“500强”等排名表述的,均以上年度排名为准。“地方综合贡献度”指企业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规费除外)、人才贡献、科技创新投入、就业贡献等。

6.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相关申报指南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本政策由温州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商市自创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技局)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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